2025年4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引发留学圈与家长群体的广泛关注。该案中,学生蔡某申请确认其与北京昂莱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留学服务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院裁定明确:
👉 北京昂莱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留学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这一结果,也为留学合同中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再次敲响警钟。

一、案件概况:学生试图否定仲裁条款,未获法院支持
根据裁定书披露,2022年10月,蔡某与北京昂莱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艺术留学指导服务约定书》,并同步签订《艺术留学指导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在该《约定书》第十二条第3项中,双方约定:
“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后续双方产生纠纷后,蔡某并未直接进入仲裁程序,而是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该仲裁条款不成立、不应对其产生约束力。
二、学生主张:仲裁条款是“未提示的格式条款”
蔡某在申请中提出:
- 该仲裁条款由北京昂莱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预先拟定
- 属于面向不特定学生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
- 签约前未进行单独协商
- 条款未加粗、未特别提示
- 自身作为消费者,未被充分告知仲裁的法律后果
因此,蔡某认为,该条款应依法认定为不成立。

三、法院调查重点:微信聊天记录暴露的“签约全过程”
本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仅依据合同文本作出判断,而是重点调取并审查了双方签约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
裁定书显示:
1️⃣ 合同签署前存在多轮沟通
在正式签约前,北京昂莱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蔡某发送合同与补充协议,并询问是否存在异议。
2️⃣ 双方确实就部分条款进行协商
聊天记录显示,蔡某曾明确提出并反复讨论以下内容:
- 退费比例是否可以调整
- 翻译服务是否存在字数限制
- 院校面试指导次数是否可以增加
留学机构方面对部分服务条款进行了补充或调整,并形成《补充协议》。
3️⃣ 但仲裁条款并未成为协商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
- 现有证据中,并未显示蔡某曾就“仲裁还是起诉”提出过异议
- 仲裁条款未被删除、修改或单独说明
- 最终,蔡某在完整合同文本上签字
法院据此认定,蔡某在签约过程中并非处于被胁迫、被误导或无法理解合同内容的状态。

四、法院裁判要点:仲裁条款为何被确认有效?
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
✔ 并非所有“机构先拟定条款”都当然无效
即便合同由留学机构提供,只要学生:
- 有合理时间阅读
- 存在实质性协商空间
- 未被胁迫或欺诈
相关条款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 成年人应对签字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签署的合同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仲裁条款符合法律形式要件
案涉条款明确约定了:
- 仲裁意愿
- 仲裁事项
-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五、裁定结果:学生申请被驳回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驳回蔡某关于确认仲裁协议不成立的申请
-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蔡某自行承担
这意味着,如双方继续发生争议,蔡某需依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六、北美教育快报提醒:签留学合同,这些地方最容易吃亏
通过本案,北京昂莱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留学合同仲裁条款被确认有效这一事实,也为留学家庭提供了重要警示:
⚠ 别只盯着“录取结果”和“退费比例”
纠纷真正发生时,决定你维权路径的,往往是:
- 争议解决方式
- 仲裁地点
- 仲裁成本
⚠ 仲裁条款一旦生效,几乎无法反悔
仲裁具有:
- 一裁终局
- 上诉空间极小
- 成本不透明
⚠ “没注意到”在法律上通常不成立
法院普遍观点是:
签字即意味着认可合同内容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并非个案,而是留学服务市场长期存在问题的一个缩影。
北美教育快报提醒所有学生与家长:
在面对留学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时,务必把它当成一份法律文件,而不是流程材料。
尤其是当合同来自北京昂莱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留学服务机构时,
看清仲裁条款,可能比看清“保录取承诺”更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