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花12万元购买香港留学保录取”服务后,学生起诉退款却被驳回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引发了社会对留学中介服务合法性与合同效力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案情梳理、双方争议、法院认定及判决结果四个方面,对此典型委托合同纠纷案进行专业解析。

一、案情回顾
2024年,学生丁某通过微信与“北京保录取公司”(以下简称“保录公司”)及其代理人李某达成口头委托协议。丁某相信对方能“百分百保录取”并按其意向申请香港多所高校硕士项目,为此支付服务费12万元人民币。 尽管丁某最终被香港某大学录取,但因未被首选院校录取且认为中介未提供实质性教学培训,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服务费。

二、双方主要诉辩观点
- 上诉人(丁某)
- 程序违法:一审庭审中拒绝其交叉询问权利,影响公正审理。
- 事实遗漏与认定错误:微信记录中含有“保录取”“百分百”等承诺未被采信。
- 合同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以“保录取”为目的的合同无效。
- 中介未履行业务:既未将学生申请至首选院校,也未提供承诺的培训。
- 应返还全部费用,不得因“已获得入学资格”而否定退款权。
- 被上诉人(保录公司、李某)
- 服务已完成:丁某已被香港高校录取,委托事项已实现。
- 承诺合法:微信中并无承诺使用非法渠道录取之表述。
- 认可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三、法院认定及理由
- 一审认定要点
- 合同效力:虽提及“渠道”“安排”,但未发现非法手段;丁某符合录取条件,其被录取非因违法所得;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 履行情况:委托范围涵盖多所香港高校,丁某虽非首选院校,但已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被录取;服务质量争议不影响合同履行成立。
- 诚实信用:丁某在提出合同无效后仍接受继续服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二审认定要点
- 证据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及举证规则,丁某未能提供足以证实合同因非法渠道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无效的充足证据。
- 书面与口头约定:微信“渠道”说明含糊,不足以认定承诺违法。
- 合法录取:丁某本身具备录取条件,其入学资格合法有效。
- 公序良俗: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及影响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保录公司合法履行了委托合同,丁某支付的服务费无需返还。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丁某承担,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专业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录取”服务的法律性质与合同效力。一方面,服务方仅对申请流程提供指导与协助,不对录取结果提供绝对担保;另一方面,委托方应理解录取结果取决于学生自身资格与院校录取规则,而非中介的“百分百”承诺。 法院通过审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约定及证据链,对合同效力与履行结果作出平衡判断,其判决具有以下启示:
- 留学服务合同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服务种类、范围及免责条款;
- 严禁对“保录取”结果作绝对承诺,避免因表述含糊引发法律纠纷;
- 相关消费者在签署高额服务合同时,应充分评估自身条件与风险承担能力;
- 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非是否令委托方满意。

六、结语
留学中介服务在帮助学生申请海外高校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必须合法合规,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也应保持理性,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通过本案,我们看到司法对此类争议的审慎态度,对行业规范化发展及学生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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